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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 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23    信息来源:    浏览量:915
狮政综〔2012〕164号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市的海洋资源和产业优势,更好地保护和扶持海洋经济,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政府关于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和《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的实施意见》、《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以及《中共石狮市委、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一)对接国家、福建省和泉州市扶持海洋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积极争取上级加大对我市发展壮大海洋经济、海洋经济高科技产业园区、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资金扶持。
(二)设立石狮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12-2015年,每年筹集资金1亿元以上,重点支持我市海洋经济重点产业、海洋经济科技创新、海洋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和涉海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建设。
(三)拓宽筹资渠道,吸引民间资本,争取设立市海洋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现代海洋渔业等海洋产业发展。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一)对新引进或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符合我市海洋产业发展导向的生产性项目,自正式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二)对新设立的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经市经济、科技部门认定,自纳税年度起,连续三年分别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100%、50%、50%给予奖励。
(三)对新设立的滨海旅游、港口物流、文化创意、信息服务等海洋现代服务业企业,经市经济局认定,自纳税年度起,连续三年分别按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100%、75%、50%给予奖励。
(四)对年营业收入超5亿元且营业收入和纳税额均比上一年增长30%以上的海洋产业企业,连续三年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25%给予奖励。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推动我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上争取对石狮海洋重点产业、重点项目、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给予信贷规模和政策倾斜,力争涉海贷款增速高于全市贷款平均增速。
(二)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海洋经济产业特点,优化信贷审批流程,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专营机构或专业支行,提高海洋经济信贷审批效率。
(三)拓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滩涂、海水养殖和现代海洋产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试点开办码头、船坞、船台等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创新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模式,适当提高运输船舶、渔船抵押贷款额度。鼓励成长型海洋高新技术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四)支持设立船舶融资租赁公司。争取省里和泉州市支持设立专门服务于现代渔业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海洋产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探索海洋产业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产业优质企业上市融资,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且报福建证监局备案辅导的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对申请上市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受理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对在境内外成功挂牌上市且将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于石狮的企业每家奖励200万元。
 
四、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一)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建设用地需求,列入国家和省、泉州市重点的涉海工程、海洋产业等项目使用林地、海域及围填海计划指标各相关部门给予倾斜。凡是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优先保障。
(二)优先安排园区用地指标,在满足《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实行入驻企业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最低标准,鼓励入驻企业提高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推广多层标准通用厂房建设。对于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且符合产业园区布局规划和集约用地条件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涉海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通过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涉海企业新建工业项目在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基础上再提高容积率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已取得海域使用权填海形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可以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一)对获得“国家创新型企业”、“福建省创新型企业”和“泉州市创新型企业”称号的海洋产业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允许海洋产业企业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70%。
(二)对经认定的涉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予以重点支持,优先安排科技立项,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支持额度。对新设立的涉海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20万元资助,对新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每人每月可享受5000元的政府津贴,并免费租住政府提供的120平方米以上人才公寓住房。
(三)对列入科技经费扶持计划,与高校、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海洋产业企业,本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对高校、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技术和技术开发项目所得,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先进适用的海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推荐争取省里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对纳入国家科技计划、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区域科技重大项目计划的企业研发项目,分别按项目下达经费的30%、20%配套专用资金。
(四)对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海洋产业企业引进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参照《泉州市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贡献奖励申报和拨付规定(试行)》,按其当年度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符合《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对象条件和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规定条件的海洋产业人才,按规定享受资金补助、住房保障、户籍迁入、配偶安置、子女入学、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待遇。
(五)鼓励海洋产业企业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按实列支,超过2.5%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加大项目支持力度
(一)每年推荐一批企业参评省级、泉州市级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和现代海洋渔业龙头企业。对省级、泉州市级“十佳”的海洋产业龙头企业,在省、泉州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每家获奖企业50万元、20万元。
(二)对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并与海洋产业相配套的涉海专业市场,其仓储用地视同工业用地。
(三)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海洋产业企业,在省、泉州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配套奖励;对海洋产业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不含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人,在省、泉州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新认定省著名商标的海洋产业企业,在省、泉州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的配套奖励。鼓励海洋产业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收购国际品牌,对单个商标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按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80%、但不超过10万元给予奖励。定期开展收购国际品牌案例评选,给予优秀收购案例适当的奖励。
(四)对获得药品、保健品国家批准文号的海洋产业企业,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药品、保健品省级生产许可证及欧盟或美国海洋活性药物API、GMP认证的海洋产业企业,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七、加大现代海洋运输业支持力度
(一)对企业新建船舶或购买船龄在10年以内(含10年)的外省(市)船舶,并在我市入户的,普通货运船舶、集装箱运输船舶在1万载重吨以上(含1万载重吨),其他专业运输船舶(成品油、液化气船舶,冷藏船舶和化学品船舶)在5000载重吨以上,每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20元。
(二)对企业年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100万元及以上的航运企业(船舶)予以扶持。在享受期内,当年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比上一年度新增地方分成60%部分。
(三)对航运企业自主开辟以泉州港为出发港的国际航线(港澳、台澎金马航线除外)并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每开辟一条国际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八、加大现代海洋渔业支持力度
(一)扶持发展远洋渔业。凡在石狮注册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远洋渔业企业,新造远洋渔船给予船舶造价10%的补贴(最高限额80万元/艘);购置国外和台湾地区的超低温远洋渔船(1000吨以上,船龄在10年以下)给予补贴购置价10%(最高限额100万元/艘);国内渔船改造为远洋渔船的给予改造费用20%补贴(最高限额100万元/艘)。上述补助资金按30%、30%、4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到位。
(二)鼓励发展规模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工厂化养殖场开展水产苗种生产或水产品养殖,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其用电享受农业生产用电优惠政策。
在实施过程中,对有利于我市海洋经济产业做大做强、形成和延伸产业链的重大项目,可享受“一企一策”专题给予研究。对同一企业符合多次享受本措施税收奖励的,取最高的奖励金额给予兑现、不重复计算,其它专项奖励不受此限制。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经济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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